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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6569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二十九条 承租土地使用者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并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租赁方式下达《租金征收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阻挠、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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