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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浏览:6678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各单位保存的档案,需要向外公布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档案管理、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着的;
    (二)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三)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征集、征购档案成绩显着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以其他方式对档案书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规范,建立和维护档案设施,危及档案安全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当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给予通报批评,拒不交出的,按故意造成损失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300元;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200元;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100元;
    经查明系故意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增加一倍;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增加五至十倍。
    第三十条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交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档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以及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海关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行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查处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负责人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意见,交有关单位或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www.dichanshequ.com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档案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包庇、纵容档案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权限及其程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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