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果政办〔2007〕32号
二○○七年四月二日
果洛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办发[20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46号)精神,根据我州实际,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我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如下:
一、医疗补助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求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州编委、州人事局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组织部和州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来自:www.dichanshequ.com)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三、医疗补助费筹资标准
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医疗补助费使用情况,按上年度参保人员实发工资1%-4%筹集资金,但最低不少于1%。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省、州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时按规定补助医疗费用。
五、医疗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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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起付标准),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职工补助80%。
2、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进入大额医疗费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付部分,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职工补助80%。
3、医疗照顾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医疗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果政办[2002]56号《果洛州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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