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提要:
其它精品公 文 黄政〔2007〕62号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7〕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州、县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标准适当、覆盖面广的原则,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州、县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
(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作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计算实物配租租金的标准。
对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按照住房面积与保障对象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以自有产权房屋的产权证记注面积为准)的差额乘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不计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对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确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家庭适当减免租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可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和收购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廉租住房的,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回购和补偿土地出让等事项。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和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向无自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家庭提供。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提倡利用房地产开发闲置的尾房、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和城中村改建维修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龄在20年以内的城镇住房控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给予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和州建设局(州直部分)拟定,州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初审并经州政府审核批准后上报。
第四章 廉租住房资金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州、县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购建廉租住房。省人民政府对各地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7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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