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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浏览:6256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进行的人才择业、人才招聘和人才中介服务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同级人事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财政、机构编制、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应聘
    第七条 人才应聘应当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者业余兼职。
    进入人才市场应聘的人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以及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 在职人员要求自行择业应聘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复,并对同意自行择业的人员,在15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在职人员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在职人员业余兼职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人才合法流动。
    第九条 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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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担市(行署)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工程、科研项目完成前,未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过国家保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六)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招聘简章(广告)招聘;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制定和发布招聘简章(广告)。招聘简章(广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性质以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二)招聘的方式、人数及条件;
    (三)被招聘人员从事的岗位、工种及有关证件;
    (四)试用期限及招聘合同期限;
    (五)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考核录用办法;
    (七)被招聘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招聘简章(广告)应当经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核批准。
    未经审核批准的招聘简章(广告),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广告发布者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下列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广告)的审批工作:
    (一)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批的招聘简章(广告);
    (二)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军

www.dichanshequ.com 级机关所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单位、群众团体,外省(区)直属机关驻宁单位以及面向全区或者外省(区)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行署(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下列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广告)的审批工作:
    (一)行署(市)直属单位、群众团体,驻宁部队师级机关所属单位,外省(区)的行署(市)驻宁直属单位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二)上级人事部门委托审批的招聘简章(广告);
    (三)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县(市、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下列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广告)的审批工作:
    (一)县(市、区)直属单位、群众团体,驻宁部队团级和团级以下机关所属单位,外省(区)的县(市、区)驻宁直属单位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二)上级人事部门委托审批的招聘简章(广告);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聘人才的招聘简章(广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招聘简章(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批准的招聘简章(广告)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审核批准后的招聘简章(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内用人单位到外省(区)招聘人才,应当经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招聘自治区贫困地区的人才,应当经应聘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应当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人事部门备案。举办全区性的人才交流会,举办单位应当报经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必要的经费、人员和场所;
    (二)名称、内容应当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公布招聘人数;
    (四)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证金及集资等作为录用的条件;
    (二)不得招聘与原单位未解除合同或者未办理辞(离)职手续的人员;
    (三)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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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与所招聘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及其他手续。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机构名称和机构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必要的资金;
    (三)具有三名以上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领取自治区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市、县(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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