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九)提要: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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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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