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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浏览:6819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公共制度

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提要:“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源 自管理资料

  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重庆Z「乡都一号」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有利于「乡都一号」所有物业的维修保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根据有关「乡都一号」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乡都一号」物业的购买方协议向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购买「乡都一号」物业,成为本社区的业主,并同意「乡都一号」由发展商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同意必须遵守本规约。

  本规约的所有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本规约明确列出当事人各方的彼此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规约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有以下含义:

  (1)“物业”是指位于重庆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园度假村旁的「乡都一号」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发展商保留区域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2)“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乡都一号」的物业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共有)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被转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变卖、赠予及互换等)。

  (3)“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4)“共用部位”指在「乡都一号」所属范围内,容许超过一个以上的物业单元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入口、各单元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走廊、中庭花园、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通道、地面临时停车位以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规划为共用的场所。共用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在「乡都一号」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单位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邮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为社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用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6)“发展商保留区域”是指社区内由发展商界定划出,发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场所和非共用设施。未经发展商许可,任何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经发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业主,可转它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

  1.2如有关物业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的,该等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业主权利

  2.1发展商保留区域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发展商有权开放发展商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供社区的所有人及其他发展商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发展商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发展商全权另行拟定。

  2.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发展商所有:

  发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享有的使用权和广告位收益权,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3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接收到物业的同时,业主就在其物业内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

  2.4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仕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用场所,并使用共用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

  2.5业主享有水、电、气通行于其物业内部、上下水管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

  2.6业主享有其物业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以及其物业从周围其他物业获得掩蔽的权利。

  2.7发展商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发展商对社区享有命名权,有权在任何时间经向业主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后变更社区的名称而无需为此对任何业主作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2)有权在社区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作。

  (3)有权对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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