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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户用电管理办法

浏览:6437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公共制度

市场经营户用电管理办法提要:经营户用电必须按表计量使用,不准在电表以外搭接电线用电,一经查实,将停止供电,并按全场当月交电费总额的5-1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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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营户用电管理办法

  1、经营户租用、购买的门面、摊位、写字间、仓库等房屋内的供电设备(电表、闸刀、保险、插座、线路等)应自觉爱护,正常使用,未经允许,经营户不得私自移动,更不准将其房屋专用电结给其他经营户使用,违反者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恢复,理赔损失。特殊情况需移动供电设施的,须事先书面申请,经物管部同意后再派人移动,一切材料、人工费用由经营户承担。

  2、严禁超负荷用电。经营户的用电在不违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其用电设施累计负荷不得超过电表规定的额定负荷量,具体标准如下:

  表型(A)  额定负荷量(W)

  5  10  20  40

  ≤1000  ≤2000 ≤4000  ≤8000

  凡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引发事故的经营户承担赔偿。

  3、经营户在用电过程中,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经营户擅自处理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承担赔偿。

  4、经营户用电必须按表计量使用,不准在电表以外搭接电线用电,一经查实,将停止供电,并按全场当月交电费总额的5-10%赔偿。

  5、凡经营户所用房屋内堆放的货物,必须与供电照明设施及灯炮保持至50厘米的距离,仓库及堆存易燃易爆的地方严禁使用白炽灯泡照明,凡属违规堆放货物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引发事故者赔偿。

  6、经营户必须按时交纳当月电费,逾期每日将按电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

  7、严禁用三丝(铁丝、铜丝、铝丝)代替保险,违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承担赔偿。

  8、本规定所列条款,各经营户请自觉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经营户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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