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提要: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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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府办[2010]62号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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