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供水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以及城市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县、区及乡镇各种性质的自来水公司或水厂)以城市供水设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工作;各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区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www.dichanshequ.com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利、环保、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消防、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标志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制订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一切污染源产生。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和单位进行节水意识和水源保护意识教育;鼓励居民和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实行计划和节约用水;鼓励研发和采用供水与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必须在考虑城市用水自然增长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水压及区域调配水资源等因素,并与城乡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速度保持相应的比例。建设资金来源可采用国家投资、财政拨给、城市供水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资或用水单位共同出资统建等办法。
与城市供水主管道相衔接的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住宅小区等区内的供水管道建设应纳入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管理,由开发建设主体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管道建设应保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敷设城市供水管道时,城市供水企业可结合区域用水发展情况,统筹考虑,先垫资一次性完善供水管道,以后逐步向受益用户(居民、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收回管道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应先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可办理立项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日供水5万吨(含5万吨)以上的城市供水设(来自:www.dichanshequ.com)施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不足5万吨的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可行性方案由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等级。城市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给水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向组织可行性方案评审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用水或增加用水的,应当服从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投资。用水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备齐相关资料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报装,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城市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供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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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第四章 水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采用水表计量收费,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同一建筑物按不同用水性质和用水单元分别安装水表,并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安装位置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户报装的立户注册水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管理、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立户注册水表应采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确认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配装、统一编号管理。水表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并按国家的有关使用年限进行更换。
第三十条 用户发现水表异常,应立即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在结清水费后,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水表校验、清洗和拆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换水表。水表的校验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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