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分级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七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毕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按照项目手册的要求如实填报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相应的事项。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项目手册所载事项进行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年检时将项目手册送市或者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手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时,应当提供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计划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分为预备项目计划和正式项目计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的规定,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备案回执办理其后续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严格控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接到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
列入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及规定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或者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提供有效文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2003)》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