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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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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08]27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汽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主管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公路、质监、规划、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本市市区公共交通规划。
市区出租汽车运力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各种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在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合法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本管理规定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权管理实行一权一车制度。
第九条

www.dichanshequ.com 出租汽车经营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经营服务质量是指企业的综合素质,包括经营条件、管理绩效、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制定实施。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投放,由市交通部门根据市区公共交通市场发展的需要,编制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计划和招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中标者应在中标之日起30日内,与市交通部门签订《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向市交通部门提出客运开业申请。市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证到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资金;
(二)有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本规定生效前合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有效期内因产权变更需变更经营权的,应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实行直接经营。
本规定生效前取得经营权的,在经营权期限内原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期满或更新车辆的,应转为直接经营。
直接经营是指:
(一)出租汽车的产权为企业所有;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企业员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手续;
(三)企业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出租汽车可以更新。
本规定生效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使用权期限随车辆报废而终止;通过有偿竞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其使用期限按照原中标者与市交通部门所签订合同执行。
出租汽车更新的,经营者应到交通、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连续 5 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延长经营权期限,每次可延期 6 年,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延期的有偿使用费按最近一次竞投费额执行,但因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延期的除外。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没有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延期或考核不合格不予延期的,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经营者应当自经营权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营运证件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终止经营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收回出租车经营权的,原缴交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禁止使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货运车辆或未经交通部门许

www.dichanshequ.com 可并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业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符合市交通部门制定的《江门市市区新增(更新)出租汽车基本要求》,向交通部门申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维护、检测和审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污秽,不宜乘坐的。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不得继续营运。
车辆退出营运的,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交回营运牌证,并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守法经营,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驾驶员管理,与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须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对驾驶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四)及时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
(六)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七)公开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称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在车厢内吸烟;
(二)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费凭证、车辆行驶证,在车内明显位置展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附卡;
(三)驾驶空车时,应当使用“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时,应当使用“暂停载客”标志;
(四)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交通管制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旅客;
(五)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线路行驶;不得无故绕道,如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六)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不得中途逐客;非经乘客要求,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七)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计价器所显示的收费数额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维护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对计价器进行调整;
(九)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及时提醒乘客提取行李,设法归还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不能归还时,及时上交所在企业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十一)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二)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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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聚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有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要求夜间到偏僻地区时,驾驶员提出到就近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
(五)乘客的要求和行为违反或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交通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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