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城区及大旺高新区以外各县(市)的闲置土地,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矛以处理,收缴的土地闲置费按《关于非农建设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肇价[1999]05号)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留县(市)80%,上缴省10%,上缴市10%。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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