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3〕16号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
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市国土房管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立项和环评。
经预审同意用地选址的,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
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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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
(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按本规则第一点第(一)项第1、2、3、4小点的规定办理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按规定提供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必需的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用地报批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农村村民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建设住宅。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建住宅,依照《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5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和《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
三、1992年8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与本规则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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