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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0修订)

浏览:6553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4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控制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监理单位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申请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有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职称;
    (三)有国家规定数额的专职监理工程师;
    (四)有国家规定最低数额的注册资金;
    (五)有单位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资质由核定资质等级的机关负责办理年审,但不得收取年审费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粤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粤登记手续。
    省内监理单位跨市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到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监理工程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www.dichanshequ.com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违约

www.dichanshequ.com 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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