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8 〕124 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社会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应急森林消防队、义务森林消防队等森林消防队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队伍,是指经过森林消防组织培训,具备安全扑火技能,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必备扑火机具的有组织的队伍。
第三条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并统一队伍名称,纳入规范管理。
(一)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市应急森林消防队可采用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建队,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为其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50人。
(二)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建队模式和规模。各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可采用分片建立专业或半专业队伍的模式建队,称“××县(市、区)(××片)森林消防大队”,由各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配备森林扑火装备,队伍规模不少于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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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管理
第七条 森林消防队伍(员)在组织、行政上归属组建单位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培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二)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爱护装备器材,确保扑火装备完整清洁,性能良好。
(五)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和内业建设。
(一)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务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学习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体能训练制度、奖惩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森林火灾扑救记录簿(册)。
(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制度建设:集结待命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扑火安全制度、装备器材管理制度。
内业建设:队牌,队员情况表,辖区内的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扑火档案。
(三)应急森林消
防队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根据扑火预案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负责指挥、协调、调度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在紧急情况下,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可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域、跨单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条 在不影响防扑火任务的前提下,专业森林消防队可承担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森林消防队伍的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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