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3〕31号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制订本细则。
(二)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费。
(三)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范围与征收办法
(四)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1、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统缴通行费。
2、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征收车辆通行次(年)费。
(五)车辆统缴通行费的征收办法:
1、车辆统缴通行费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或由市建委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为征收;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车辆,由市建委委托两区政府负责征收。
2、车辆统缴通行费按机动车辆的年检周期征收。
3、市区机动车辆在上牌或年检时,向有关收费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
经批准免(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凭市收费管理处核发的免(减)凭证,到有关收费点办理免(减)缴手续。
4、新购的市区机动车辆,应按车辆注册登记当月到下次年检的实际月份数,向有关收费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
5、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经批准换取市区牌照的,按前一项规定办理。
6、市区“浙O黑牌”、“浙O黄牌学”牌照的机动车辆,可以自主选择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次费。
(六)车辆通行次(年)费的征收办法:
1、车辆通行次(年)费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
三、免、减、退范围及规定
(七)属于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免缴或减缴车辆通行费:
1、下列机动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1)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2)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3)公安、国家安全、法院、检察、司法行政机关悬挂“警”字号牌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
(4)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车辆。
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缴的机动车辆,由车主向市收费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收费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2、市区牌照的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辆可向市收费管理处提出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的书面申请,由市收费管理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
(八)属于下列范围的机动车辆可办理车辆通行费退费手续:
1、市区机动车辆已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后报停、报废、过户到市区外的以及重复缴纳统缴通行费的,可分别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统缴通行费。
(1)报停机动车辆凭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2)报废机动车辆凭市公安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原始缴费凭证;
(3)过户到市区外的机动车辆凭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交易发票、原始缴费凭证。
(4)重复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凭原始缴费凭证。
2、非市区机动车辆已缴纳车辆通行年费后报停、报废以及过户到外地的,可分别凭以下有效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退回次月起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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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征标准
(九)车辆统缴通行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按每月每辆20元计征;
2、其余机动车辆按每月每吨55元计征;
3、减缴的机动车辆按下列标准计征:2004年按480元?年·吨计征,2005年按600元/年·吨计征,2006年按660元/年·吨计征。自2007年起不再减缴车辆统缴通行费。
(十)车辆通行年费按660元/年·吨计证。
(十一)以吨位计征的按下列标准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核定载客座位数〔每10座以上(含10座)折合1吨〕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定装载吨位折半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10吨以下(含10吨)的全额计征,1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不能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机动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1吨以上部分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征;超过0.5吨的,按1吨计征。
(十二)车辆通行次费按以下标准计征:
1、20元/小车·车次;
2、40元/大车·车次(货车2吨以上、客车20座以上,不含2吨、20座)。
五、征收管理
(十三)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规定:
1、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与各车辆通行费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单位应严格按代征协议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不得挪用、挤占或截留。
2、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验审。各收费站点应悬挂《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3、市收费管理处应在各收费站点的收费区域内设置统一的收费站牌和“四公开、一监督”(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投诉电话)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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