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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试行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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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长规发〔2008〕9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 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批后管理
第五条 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建设工程自放线后进入批后管理程序,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参与放线并在放线结果报告单上签字,发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告知书》和《依法建设保证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
(三)实施建设位置复验。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到现场复验建设位置,同时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规划许可公告牌,并将《依法建设保证书》存档联收回。复验合格的,批准其继续施工;复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或个人改正后,方可同意其继续施工。
(四)建设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来自:www.dichanshequ.com),批后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进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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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进行竣工检查。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竣工检查意见后报市执法支队审核,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各区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竣工检查由分局(执法大队)负责按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实施。
第六条 进入批后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批后管理案卷。要求一案一卷、资料齐备、及时归档。
(一)批后管理案卷的立卷时间自该建设工程进入批后管理程序开始,至该工程竣工检查合格为止。
(二)批后管理责任人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批后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情况必须按时如实记录。
(三)批后管理案卷的必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如下:
1、依法建设保证书;
2、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
3、正负零验收单;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6、《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
8、竣工测量定位比较图;
9、其他应当存档的重要资料。
(四)市局将定期组织对批后管理案卷进行检查。

第三章 竣工检查
第七条 规划竣工检查的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申请,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根据批后管理检查情况,认定是否具备竣工测量条件。符合条件的,向市勘测院开出《竣工测量通知书》,建设单位凭《竣工测量通知书》向市勘测院申请竣工测量。市勘测院现场竣工测量后出具竣工测量成果和定位比较图(一式两份),定位比较图分别送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管理处。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实施竣工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及时填写《竣工测量成果核实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内部审核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执法支队审核,审核后及时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竣工验收程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规划竣工检查的标准
(一)单项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合格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建筑单体符合已审定签章的图纸;
2、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
3、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
4、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成片开发小区的规划检查除必须符合前款规定外,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还须符合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二)建设工程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规划检查合格:
1、建筑定位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2、建筑高度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3、建筑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一以内(含百分之一),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规划审批原则的;
4、建筑外墙尺寸未变,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幅度不大,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5、门窗开设式样局部有变动,空调机

www.dichanshequ.com 搁放板等附属设施位置增设或改变,对建筑立面及消防安全无影响的;
6、增设隔热保温构件的。
适用前款规定,须经审批处室会审,方可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单及审批图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改正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建筑立面形象、色彩与规划审批要求不一致,影响城市景观的;
2、建筑屋顶、檐口、围墙等部位处理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
3、电梯等内部附属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安装建设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增设无烟灶台,影响建筑立面形象的;
5、建筑工程附着未经审批的广告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须及时转入处罚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检查时,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发现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基地环境、小区内部附属设施及亮化工程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建设,实施建设到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巡查
第九条 实行巡查责任制,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为巡查责任单位。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情况。
第十条 巡查的范围
(一)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对辖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并责任到人,巡查的重点是主次干道两侧、广场、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其它重要地段。
(二)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对负责批后管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巡查次数每10天不得少于一次。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每周应安排一次巡查。巡查责任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进度,在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裙房完毕、标准层、主体封顶前、外墙装饰以及平面布置可能出现变化的楼层时,要适时进行查验,及时掌握动态情况。
每次巡查应作好巡查记录,并有建设单位签字,每月月底将巡查结果报市执法支队。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巡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并视情况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协助查处。
(二)及时调查取证,在5日内立案报市执法支队,并按办理规划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处室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重大的违法建设工程,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及时报告市执法支队并同时上报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并上报市政府。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市执法支队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各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应提请区政府,市执法支队应报市规划局并提请市政府,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协同查处,必要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发现未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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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2、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
3、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4、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5、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6、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7、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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