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或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5)综合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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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信息发布组
由市新闻办负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县市区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县市区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上述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职责。有关实施方案和组织落实等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商务局、衡阳海关、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2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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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来自:www.dichanshequ.com)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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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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