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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浏览:6131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湖南省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障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康复和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国有企业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
    (四)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五)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办法的因工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www.dichanshequ.com %至3%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及危险程度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足本月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奖励金、管理费、应急储备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将当年的工伤保险收入、支出、结转等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从事用人单位日常生产或临时指派的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二)从事各用人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和技术改进工作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三)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或本单位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力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五)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经市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后确定为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线路上或因公外出期间,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或患病致残死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伤害、致残或死亡的;
    (二)因私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三)因本人违法犯罪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第十七条 职工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县、区)职工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和市(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区)职工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和市(县、区)劳动鉴
    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镶牙、补眼或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其购置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购买价格为准。
    第十九条 职工因

www.dichanshequ.com 公致残,按劳动鉴定委员会核发的《职工伤残等级证书》确认的残废等级,享受因公残废待遇。
    第二十条 因公伤残职工被鉴定为第一、二、三、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生活补助费、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残废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20、18、16、1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生活补助费:每月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5%、35%、25%支付。
    因公伤残鉴定为第五、六、七、八、九、十级残废的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次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公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费:按3个月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个人;
    (二)一次性抚恤费:按3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职工亲属。领取顺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直至受供养人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生活补助费自职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计发标准为:供养1人的,每月支付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2人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供养3人以上(含3人)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8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20%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有第三者赔偿或补偿的(不含保险部门的赔偿),其赔偿或补偿款额应冲抵保险待遇。
   
第四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公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治疗。危险期过后应转往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或用人单位的定点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和医疗条件所需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当征得指定医院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5日内将《工伤事故报告书》抄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逾期不报的,本办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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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nbsp;  第二十六条 伤残者经治愈或达到稳定状态,由医院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的,应当征得职工医疗技术鉴定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当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及用人单位的评残申请,到职工医疗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的鉴定,职工医疗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评残申请后三十日内,对伤残者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职工因公伤亡情况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虚假数据资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目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本办法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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