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行政部门或房地产行政部门依据《价格法》、《物业管理
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实施收费的;
4、应办理而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
5、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6、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7、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未按照《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
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
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