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4〕17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
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
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
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
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供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
企业开展正当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
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
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
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
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第七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
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
3、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公用水电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费用;
9、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
10、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
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性质、项目、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楼宇内公共走廊、通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
所的清扫保洁,室外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井)的淤塞清掏,蓄水池(水塔)的定清洗消毒以及
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域栽种的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的定期修剪、喷药、浇水,
美化管理区域环境等。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
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公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
施、道路、围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型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件设施以及设备设施使用的
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以保障其处于正常运行或良好备用状态。不包括上述房屋及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和收费方式。
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约定。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
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向
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
服务,强行收费。
各级价格、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
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
位应到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申报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与物
业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符合本规定的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
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
费应报当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
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
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
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平等互利、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政
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
中住宅区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并有专人看管的,方可
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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