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
根据闽政(2003)15号文“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厦委(2003)019号文的要求,针对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和社区建设发展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中的主导作用,现将有关划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共同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三、对另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区属地域的设立范围一致;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六)其它区、街认为需考虑的因素。
四、物业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
各区建设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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