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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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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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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物发[2001]第5号
2001年7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竞争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根据《内蒙古城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实行市、区两级政府管理模式。
凡本市物业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市物业管理处负责;10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所在辖区物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呼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市房产管理局授权呼市物业管理处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不实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需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于招标日期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方案提交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由区物业办或市物业处组织实施。(房地产(www.dichanshequ.com):www.dichanshequ.com)
第八条招标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标书、标底。
第九条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经区市物业处审完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实施地点、招标范围以及获取招标书的时间、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在报名日期截止后,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社会信誉调查,从中选择确定若干家人围单位并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组织被选定的入围投标单位进行拟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现场勘察。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招标人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至少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上述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的物业项目,邀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邀请招标的程序及管理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无资质的物业企业,不得参加招标32作。
第三章投 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物业管理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问报送投标申请书,申请参加投标,同时提交法人证件及企业资质副本。
第十八条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根据招标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对招标书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要加盖企业公章及负责人印鉴,并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中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书中预先指(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及随机选定的专家库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现场标书评分、公开质询,再根据各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答辩情况等,做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在同等条件下,现任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法人证书及资质副本。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直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来自:www.dichanshequ.com)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十日内向市物业处提出申诉,经确认后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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