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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06)

浏览:6975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乌海政办发〔2006〕23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乌海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乌海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接收安置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其中第(五)至(七)项,允许本人落户。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企业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接收安置的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在本市由劳动部门招工并与用工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

www.dichanshequ.com 合同,实际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0岁以下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在本市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获省(市、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人员(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5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二)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下、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三)城镇居民“三投靠”落户。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四)个人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5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五)在本市城区(工矿区除外)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住房(含二手房)或商业用房的,允许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在本市落户。

    (六)需公安机关办理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居民,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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