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2003)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2003)

浏览:6573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内蒙古

    第二十条 在经营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每300天应有15天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方式可以是:

    (一)分阶段或集中时段自行发布;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价,将公益广告发布费用交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代为发布。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取消其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新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没有达到维护要求的,应当书面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仍然有效,但不再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

www.dichanshequ.com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市属旗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标签:经营管理  户外广告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内蒙古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