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南省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浏览:6544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21号
    现发布《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5月21日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制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口香糖、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罚款;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时间携带宠物出户的,对饲养者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对当日集中收取的垃圾当日清运干净。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爱国卫生、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的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查处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公安、市政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废弃物  公共场所  郑州市  河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

《郑州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处罚规定》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