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 季度发布一次。发布的同时,应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应当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相衔接,按照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实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五章 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 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
第六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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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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