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依法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鹤壁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二)新征建设用地。国家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除外;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或进行旧城区改造,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新征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收回土地的程序,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的程序: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持拟征用地块的界址图,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及时提供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持规划选址定点红线图及有关资料,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办负责征地事务工作。发生的税费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纳入储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以外,需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核查情况,向市城市规划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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