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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浏览:6598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 23 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职工(被批准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转制为企业的除外)。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式的书面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市直各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聘用及合同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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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聘用合同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辞退条件的职工外,事业单位均应与职工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单位聘用职工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
    (一) 确定和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 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 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公布聘用结果;
    (四)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 制式聘用合同的内容必须设定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签订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条款,如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按下列形式确立合同年限:
    (一)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该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5年;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预期目标的,可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但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二条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

www.dichanshequ.com 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新接收或招用的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在被接收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之日起15日内进行。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来自:www.dichanshequ.com)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情况确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的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 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单位应给其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在流动期内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者辞职的,单位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七)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八)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九)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十)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www.dichanshequ.com 第二十条 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或依法服兵役时,可以单方面书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被聘用后,发现单位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并且已被有关部门依法确认,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意见。但在单(来自:www.dichanshequ.com)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未作出之前,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如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合同中没有约定,且培训后在单位服务未满5年的,按单位报销的培训费总额每年递减20%的数额向单位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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