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挪用、坐支、隐匿收入;
(三)预算超收收入、预备费、结转资金和上级补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及效益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预算执行中同一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的,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将意见综合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以及监督意见,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隐匿预算资金。
第六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国债资金使用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但政府应按上级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并将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前,将预
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收支决算表;
(四)上级补助收入及本级补助下级支出情况说明;
(五)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表,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有关决算的相关说明材料。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违法违规资金统计表;
(三)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人大常委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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