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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

浏览:6379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政府应当及时将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其他重大问题,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征,有无截留、挪用、坐支、隐匿收入;
    (三)预算超收收入、预备费、结转资金和上级补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及效益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预算执行中同一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的,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将意见综合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以及监督意见,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预算支出。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隐匿预算资金。
 

www.dichanshequ.com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按照预算、拨款程序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对政府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资金的调剂和科目变更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审查批准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查批准预算调整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上级政府追加的各项专款的使用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有关资料: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月度预算收支报表;政府债务、政府性基金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有关预算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
    政府应当及时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同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

    第六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国债资金使用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但政府应按上级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并将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前,将预

www.dichanshequ.com 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政府应当按照预算调整决议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收支决算表;
    (四)上级补助收入及本级补助下级支出情况说明;
    (五)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表,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有关决算的相关说明材料。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违法违规资金统计表;
    (三)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人大常委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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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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