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政府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和绩效情况;
(三)接受上级补助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以及超收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六)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七)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及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决算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调整预算的;不按规定程序使用超收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以及虚列、隐瞒、截留预算收入的;擅自挪用预算资金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不按规定退库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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