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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643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人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越权制定的收费规定,应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或(来自:www.dichanshequ.com)出示执收公务证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收费许可证或执收公务证的;
    (七)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八)不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九)不按规定把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十)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应上缴不上缴、不应上缴而上缴(上解)收费资金的;
    (十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行为已实施收费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并责令将非法收入按规定退还被收费者;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全部没收上

www.dichanshequ.com 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以非法收入两倍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至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物价管理法规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予以处罚。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缴费人同收费单位因行政性收费发生争议时,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权拒交外,应当先行按收费决定缴费,并在缴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依法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应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清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原则从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具体问题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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