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南省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6438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1994-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负责收费证件的核发、审验、更换及收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或监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核发、缴销、稽查及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并协助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下列规定设置的收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文件;
    (三)国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或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和文件。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发和下发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与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方可执行。
    第七条 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面向农民的收费,还应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办事,

www.dichanshequ.com 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收费单位不得对同一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重复收费的,应由批准收费的机关裁定一个部门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因收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从属的人民政府决定管辖。
    第九条 下列收费项目为乱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抵制,收费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收费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和纠正:
    (一)未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收费应即行终止。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收费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法定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的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 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并根据实施该项管理的合理费用开支与经费来源情况,本着收费所得与该项管理经费缺额基本相抵的原则核定。
    第十三条 资源补偿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和经济技术政策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 证照工本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发的证照,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核有印制经费的,不得收费;印制经费无来源的,可按证照制发成本核收工本费。
    证照年检、查验不得收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换发证照不得收费,证照丢失、破损更换的除外。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福利性收费,按其实际需要和大多数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有偿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本着打紧费用、合理开支、以收抵支并促进该项事业正常发展的原则核定。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对流动场所的行政收费人员,颁发执收公务证。无证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

www.dichanshequ.com 发,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售。
    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均应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取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应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制发、缴销、对帐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
    行政性收费资金,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时间上缴入库,纳入规定的预算内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核算管理。收费单位相关的行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凡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应上缴财政管理的专项收费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项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时限将收费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相关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事业性收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方式。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收费资金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使用时,由用款单位按规定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从专户支付。对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社会公益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实行收费单位自行加强收支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整体监控,实行财政年终决算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规定应按比例上缴的收费资金,收费单位应接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及时上缴。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上缴的,收费单位不得层层上缴(上解)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票据;
    (三)在固定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收收费的应出示执收公务证。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收费,制止乱收费。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并公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财政、物价和其他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 [2]  下一页


标签:行政  河南省  河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