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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浏览:6933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郑房地(2006)77号)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1.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

    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

    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1.6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统一使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

    1.7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记载内容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状况,包括坐落、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建成年份;

    (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三)房地产设定抵押状况,包括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和建成年份;

    (四)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物价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五)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

    (六)房地产抵押登记日、登记受理日;

    (七)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编号。

    2.一般规定

    2.1 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范围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承购人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

    (三)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

    2.2 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范围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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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经预售出的房地产;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七)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八)占有或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在建房地产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2.3 抵押登记类别

    2.3.1 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2.3.2 对已经预购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2.3.3 对抵押关系终止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4 登记的相关称谓

    2.4.1 本规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4.2 本规程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4.3 本规程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4 本规程所称预购商品房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4.5 本规程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5 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受理;

    (二)初审;

    (三)核准;

    (四)缮证;

    (五)收费;

    (六)发证;

    (七)立卷归档。

    2.6 登记的法定名称

    2.6.1 抵押当事人登记时使用的名称应当是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和惯用名称。

    2.6.2 抵押当事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与其交验的合法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相一致。抵押当事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则以其护照上的姓名进行登记。

    2.7 登

www.dichanshequ.com 记申请

    2.7.1 申请抵押登记的申请人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2.7.2 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抵押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2.7.3 抵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抵押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交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2.7.4 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按规定内容填写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郑州市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表、郑州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郑州市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2.7.5 经登记的共有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8 身份证明

    2.8.1 抵押当事人为个人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交验身份证,身份证无法交验的,应当交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交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二)军人交验兵役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交验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的居民交验身份证或者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国外自然人交验护照。

    2.8.2 抵押当事人为单位

    (一)境内法人,交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境内其他组织,交验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国外企业驻国内机构应当交验代表机构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9 公证

    2.9.1 抵押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需经公证的,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交验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2.9.2 因下列情形抵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经公证。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委托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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