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南省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2)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2)

浏览:6870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2)提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文章来源 www.dichanshequ.com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 2012 ] 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二)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

  (三)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四)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其所辖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委托应当向上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屋征收与补偿委托书。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批准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文件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书面证明;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准文件;

  (四)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征收补偿资金到位证明;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供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以及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组织调查、认定、处理。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

  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情况复


文章来源 www.dichanshequ.com

标签:国有土地  周口市  河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南省

《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2)》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