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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浏览:6194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严加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赔(补)偿费,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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