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日期】 20011124
【实施日期】 2001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分别在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以上。
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乐、红岩、黄河等单轴设计轴载大于10000千克、少于13000千克的车辆,只要车货总质量符合国家核定的标准,暂不按照超限处理。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四级公路、(来自:www.dichanshequ.com)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超限运输的,必须经批准并加固或改建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散货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涉及《道路交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进行公路超限运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进行散货或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超限部分予以卸载或责令补办手续;经责令不予卸载或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轴载质量一吨以上四吨以下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核定轴载质量四吨以上八吨以下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核定轴载质量八吨以上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限定长度、宽度、高度的,每项罚款一百元。
(五)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每超过一吨,罚款十元。
第二十四条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中,承运人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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