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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