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29
【实施日期】1998.0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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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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