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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

浏览:6217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宁夏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三)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指定设备、材料销售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

www.dichanshequ.com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停工整顿、停止半年或1年的投标资格,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违反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规定的;
    (六)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存在质量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七)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
    (八)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的;
    (二)工程咨询单位同时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对同一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
    第五十八条 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外省、市、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业务,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验证和登记手续的;
    (二)未取得进银许可证的。
    第六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建筑管理职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建筑管理职

www.dichanshequ.com 务时滥用职权、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行,罚没款应使用统一的票证,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涉及本条例的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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