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西堤国际
(二)坐落位置:建邺区恒山路120号
(三)物业类型: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约70万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黄山路
南至:奥体大街
西至:庐山路
北至:梦都大街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来自:www.dichanshequ.com)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 、 门禁系统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安防设备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一)自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九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 7:00 时至 8:30 时、中午11:00时至13:00时、下午 16:30 时至 18:30 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 16:00-20:00 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 20:00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 5 (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一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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