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装修范围
1)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a.装修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b.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c.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
d.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
e.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f.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g.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h.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住/用户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46号令)的技术标准,符合管理处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外观协调统一。
3)住/用户安装分体及窗式空调需到管理处申报,并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支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固定螺栓必须经过防锈处理,否则,装修住/用户要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它损害后果(如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空调坠落等)。
4)安装防盗门不得妨碍邻近住/用户出入及占用公共通道,不准改变原有门洞尺寸,不得损坏门洞四周的墙面。
5)为保证建筑外观的统一协调,前阳台的装修必须符合钦州市国土主管部门的技术标准(不准封闭前阳台、安装防盗网)。房间窗户允许在内侧安装防盗网,但必须按管理处规定要求进行安装。
6)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7)禁止擅自拆改供电、通讯、智能化线路。
8)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生活污水的排放。
7.3 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者应自开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如确实需要延期,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前来办理延期手续。
2)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8:00-12:00,14:30-18:00;
节假日原则上允许施工,但不得进行有噪声及散发刺激性气味的工作。如在
7.4 违章装修处理
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检查装修情况,装修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工;
2)责令恢复原状;
3)扣留或没收工具;
4)停水、停电;
5)赔偿经济损失;
6)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进行处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46号令)。
以上几种处罚可同时并处。
8.0 管理绩效评定:房屋完好率,维修及时率,维修合格率
8.1 房屋完好率
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的建筑面积加上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总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百分比。即:
完好房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每年年底,由管理处组织管理处按国家《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复核评定,计算出每个物业的完好率。房屋经过大、中修竣工验收后,应重新评定调整房屋完好率(但是零星小修后的房屋不能调整房屋完好率)。正在大修中的房屋可暂按大修前的房
8.2 维修及时率
用户维修服务及时维修宗数
维修及时率=用户维修服务及时维修宗数/用户维修服务总宗数×100%
每月管理处汇总统计《用户维修服务单》计算维修及时率,填写《维修回访统计表》。当接到用户维修预约,在规定时间内上门视为及时(允许有15分钟的偏差时间),否则,视为不及时。
8.3 维修合格率
用户维修服务合格维修宗数
维修合格率=用户维修服务合格维修宗数/用户维修服务总宗数×100%
每月管理处汇总统计《用户维修服务单》计算维修合格率,填写《维修回访统计表》。同一宗维修项目在3天内没有进行返修,该宗维修服务视为合格。
9.0 相关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前期介入和接管入伙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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