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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15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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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15试行)提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浈江、武江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规划建成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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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21号)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4〕12号)已经2014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2015年1月3日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浈江区、武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 市区范围分为规划建成区、规划建成区以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韶关市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外的镇可参照区内管理。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浈江、武江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规划建成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七条 私房建设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

  区内新批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

  区外新批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

  第八条 申报私房建设原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用地手续齐备;

  (三)已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分户条件规定。

  第九条 私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审批:

  (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转赠或改为非居住用途再申请的;

  (三)私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或宅基地上有违法违章建筑而未先行处理的;

  (四)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私房建设条件的;

  (五)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列入近期建设或城市改造计划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区内私房建设规划审批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持村民小组的意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私房土地使用权属凭证;

  (四)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四邻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放、验线;

  (六)房屋竣工后,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凭证及放、验线与竣工实测等相关材料,向辖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第十一条 区外私房建设规划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持村民小组的意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四邻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向辖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私房土地使用权属凭证;

  (三)申请人持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协议、土地使用权属凭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设计图件及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放、验线;

  (五)房屋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

  (二)兴建私房(自用住宅)申报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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