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2013)提要: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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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府规审[2013]7号)已经2013年10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长 艾学峰
2013年11月12日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文广新、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监察机关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 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查违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市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行动;
(四)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五)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文广新、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城乡规划、用地、建设施工、食品药品监督、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工商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查处违法建设案件需要时应当一并提供。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规划、土地、房屋等纸质档案的,相关档案机构应当提供,除复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已立案的违法建设及处理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
第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3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电话:12319。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在受理有关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行业规定的营业规则审核,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照或其他证明文件的,不得提供临时性或永久性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城乡规划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向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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