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重庆市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浏览:6751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 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重庆市  重庆市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