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以及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协理)从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执业资质等级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核发相应的执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为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置换等活动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经纪组织。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实行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协理)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来自:www.dichanshequ.com),并按规定进行执业、从业注册的人员。
第五条 市协会负责本市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协会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质等级的设立、定级、发证、年检等;对本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协理从业资格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
第七条 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协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于领取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协会申办资质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分为C、B、A三级,并实行逐级递升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 C级机构可从事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3名;
3、固定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 B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居间代理、代办交易手续、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服务。
应具备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6名;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二年以上;年经营(销售)额不得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未经执业、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签署的业务合同和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注册在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能执业。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申请人注册申请材料报市协会;
(二)市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通知申报机构;
(三)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具有《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其执业注册由市协会审查合格后,统一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初始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协理从业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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