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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浏览:6904次 /  时间: 01-04 22:08: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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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 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塘堰等水利工程内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 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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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www.dichanshequ.com ;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和审议区域性的水 资源综合规划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跨区、县(市)的水中 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四)负责全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统一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协调处理区、县(市)之间和市级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查 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水资 源的协同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 下水开发利用的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 析及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开 发 利 用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 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竹木流 放、渔业、旅游、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市、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经批准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 关核准。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 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www.dichanshequ.com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 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 、发电、航运、渔业、畜牧、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 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护生态环境用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以水资源评价为重要依据, 并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开发项 目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从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者,享受本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还必须在立项之前,按照水资源管理权限,将项目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 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在生活饮用水和畜禽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水质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水资源污染和水 质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向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排污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接受监督 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 地面沉降。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必须加强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时向有关监测部 门上报。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植、养殖、开采、加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www.dichanshequ.com 单位和个人,造成水源枯竭、水流堵塞的,必须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造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 内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    用 水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和跨区、县(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 划、由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区、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计 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中 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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