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
(二)阻挠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五)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农民工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以外的企业务工的农民,其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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