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
浏览:6847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第四十八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处理错误的,应当为当事人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用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供电企业,是指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在依法划定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供电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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